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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3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一、社會勞動係藉由勞動服務之提供,剝奪社會勞動人享有空閒時間之自由,達到懲
    罰目的,並藉此回饋社會,故社會勞動人不能因勞動服務之提供而獲取酬勞。爰
    於第一項明定社會勞動服務對於社會勞動人而言,屬於「無酬」的勞動服務。
二、例示說明社會勞動之勞動服務內容,並增加環境保護、社區巡守及農林漁牧業勞
    動等例示類型,以清楚說明社會勞動可以提供的勞動服務選項。並於最後概括說
    明社會勞動可以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