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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而須隨案移送之情形
    ,不限於內勤移送案件,爰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明定檢察官對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而遭隨案移送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