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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交
易」用詞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變更條次,及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依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