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時之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