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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時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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