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交 易」用詞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變更條次,及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依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