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刪除「法院」文字。
一、依本部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具體執行方案之規定,人口販運案件為複合性之犯罪活 動,為有效防制該類犯罪,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人 口販運案件,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之。 二、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偵查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練,爰於 本點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