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之。
參照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檢察官發現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之所有 人等從事人口販運之運送行為時,得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停駛等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