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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檢察機關為刑事犯罪偵查機關,負責刑事案件之偵查、公訴及執行,而人口販運防制
法(以下簡稱本法)所規範之事項尚包含「預防及鑑別」、「被害人保護」等事項,
非屬檢察機關執行業務範圍,爰參酌「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第一點
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明定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