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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室安全維護管理要點 1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新增訂於遭受危害或破壞之緊急災害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降低損害。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本處修正為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