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被害人申請補助金順遂,考量部分被害人對申請書內容或方式,抑或非本國 籍被害人對補助金種類及規定,不甚瞭解,爰定明被害人得委由他人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又他人之概念,除自然人外,民間團體亦屬之,併 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