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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被害人申請補助金順遂,考量部分被害人對申請書內容或方式,抑或非本國
    籍被害人對補助金種類及規定,不甚瞭解,爰定明被害人得委由他人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又他人之概念,除自然人外,民間團體亦屬之,併
    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