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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彌補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身體或心理之傷痛,以示政府關懷被害人之
    人道精神,爰第一項第一款定明給予慰問金之條件。
三、參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各類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慰問金,係單筆定
    額新臺幣五千元,該項慰問金多運用於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等情形,而本條所定慰
    問金性質,係具有補充性且特殊之補助性質,爰第一項第二款採取定額給予新臺
    幣三千元。另被害人依犯保法之相關規定獲得慰問金時,因該慰問金係由政府主
    動提供,並非申請制,適用條件亦與本條規定有別,應無重複領取之情事,併予
    敘明。
四、第二項定明被害人請領期限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