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修正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且本辦法之中 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