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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關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修正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且本辦法之中
    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爰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