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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內政部」,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書面應載明事項,考量本辦法已修正為補助金,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
    二項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