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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內政部」,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三、現行條文就補償金採取設補償審核小組之方式,係因補償金之決定涉及專業且額
    度較巨,而本辦法各類補助金之請領條件及應備文件,均已明確訂定,為加速核
    發補助金之決定,爰修正為視案件類型,徵詢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必要時,得
    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以使被害人獲得即時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