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因自九十九年開始,行政院已不再對中央機關進行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為使 往後演練基準有所依據,爰修正本點演練基準之依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