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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4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配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施行及「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分級作業規定」停止適用,修正第一款。
二、其餘款次未修正。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原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訂頒之「政府機關(構)資訊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施行
計畫」,業經行政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函頒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機關(
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本點第一款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為求精簡,本點第一款中之來文字號予以刪除。
四、本點各款文字內容,為求通順易於閱讀,酌予修正。
五、本點第四款之每人每年資安教育訓練時數,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九十八
    年六月一日資安發字第○九八○一○○三二八號「政府機關(構)資訊安全責任
    等級分級作業施行計畫」規定,修正為每年每人至少接受三小時之資安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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