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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2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社交工程演練週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