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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8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同第二點說明。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一、檢察署聘任特約通譯,係為滿足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檢察案件傳譯之需求,
    提升檢察工作之效能,以保障人權,自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並將不涉及個人
    隱私之相關資料公告週知,方能使此項人才庫資料發揮最大效益,爰為第一項規
    定。
二、為利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特約通譯名冊之記載資料必須
    經常保持正確無誤。故特約通譯如有異動,檢察署自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以確保此項名冊所記載者均為最新資料,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