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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7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為維持特約通譯應有之素質與水準,若其有不適任情事者,自當不予繼續聘任,爰為
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