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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5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一、為加強特約通譯人員之專業培訓,宜於靜態授課之課程外,另增加實務演練課程
    ,俾利通譯人員充分瞭解偵查庭之實際運作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第六款,以符
    實務需求。
二、第二、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一、為加強特約通譯人員之專業培訓,爰修正第一項提高講習課程時數及增列講習課
    程內容,以符特約通譯執行業務需求。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三項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一、為確保特約通譯備選人經遴聘後,未來在各級法院檢察署為傳譯時,能維持應有
    之專業素養與水準,爰於第一項明定檢察署應對其辦理講習,以及其課程及時數
    。
二、前項講習之課程及時數,宜因應實際狀況需求而保留彈性調整空間,爰於第二項
    明定檢察署得視需要酌予增加。另為確保特約通譯在各級法院檢察署為傳譯時之
    品質,爰一併明定檢察署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前,得先行測試備選人之國
    語程度。
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遴選之特約通譯為大學教師,為對其身分、地位與學識表
    示尊重,宜准予免參加講習;又依同點第五款遴聘之特約通譯,因已參加其他政
    府機關或機構所舉辦之訓練或講習,自無須於聘任期間重複參加講習,以減省行
    政資源,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