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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4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同第二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傳譯品質,建立特約通譯評核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於特
    約通譯到場傳譯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予相關人員填
    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
    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三、為具體落實評核機制之功能,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