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點說明。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傳譯品質,建立特約通譯評核機制,爰於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於特 約通譯到場傳譯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予相關人員填 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 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三、為具體落實評核機制之功能,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