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二點說明。
一、各級法院檢察署目前已有現職通譯辦理案件傳譯工作,聘任特約通譯係為補現職 通譯之不足,非取而代之。故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需用通譯時,二者 順位未可倒置,仍應以現職通譯為優先,特約通譯為備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特約通譯完成傳譯後,其報酬及各項費用之申請與結報程序,宜有明文,以資適 用,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