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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1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同第二點說明。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明定特約通譯日費、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報酬之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