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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10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一、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其日費支給宜有明文,以利適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應以其工作繁簡及所費勞力為衡量依據,
    未可一概而論,爰於第二項授權由承辦檢察官視案件情況於一定金額範圍斟酌支
    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