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其日費支給宜有明文,以利適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應以其工作繁簡及所費勞力為衡量依據, 未可一概而論,爰於第二項授權由承辦檢察官視案件情況於一定金額範圍斟酌支 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