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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8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
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
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
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