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人權之程 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兩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 ,則執行保障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人權保障乃全方位之工作 ,非一蹴可幾,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 先編列,逐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