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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民主法治時代,任何時間、地點之人權意義及價值均不能被漠視。政府落實人權之程
度,乃國家民主化之重要指標。我國將兩公約完成審議及批准,並制定本法據以執行
,則執行保障人權所需之經費,在編列上自有其優先性。惟人權保障乃全方位之工作
,非一蹴可幾,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法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
先編列,逐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