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公約雖對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 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 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作第一項之規定。 二、兩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兩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 府及國際間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 現,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