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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一、兩公約雖對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惟其落實則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
    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
    互間更應協調連繫辦理,爰作第一項之規定。
二、兩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兩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
    府及國際間之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其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
    現,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