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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4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為避免國家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權,本條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應符合兩
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除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權外,應進而積極地促進各項人權
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