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兩公約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