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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兩公約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