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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因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能否完成交
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於此之際,爰定明兩公約所揭
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