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乃最重要之國際人權
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
敦促各國落實所揭示之各項人權保障規定,期使人人於經濟社會文化及公民政治權利
上,享有自由及保障,爰於本條明定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上開兩公約及健全我
國人權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