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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9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案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增訂
    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規定第三款改列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