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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8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增訂第二項,請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案發生缺漏頁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