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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1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檔案應
    用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
二、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爰增訂第二項前
    段規定。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爰增訂第二項後段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