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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2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參照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九二八一號令公布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修正「人口販運」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