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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8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八、(二):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被告僅能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故配合修正本條文。
八、(三):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被告僅能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相關程序均已有規定,故刪除。
調整項次。
八、(四):
1.調整項次。
2.配合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規定,未來已無醫療費用申請之問題,故
  刪除。
條文文字修正
八、(五):
調整項次
八、(六):
調整項次
八、(七):
調整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