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被告僅能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故協進會僅就修法前之戒癮治療專戶餘額控管,配合修正本條文。 五、(三)3、: 為配合「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用語,將療法改為治療。 五、(三)4、 因轉介就業服務非屬醫療專業故刪除之。 調整項次 五、(三)5、 調整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