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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5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五、(二):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被告僅能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處分金,故協進會僅就修法前之戒癮治療專戶餘額控管,配合修正本條文。
五、(三)3、:
為配合「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用語,將療法改為治療。
五、(三)4、
因轉介就業服務非屬醫療專業故刪除之。
調整項次
五、(三)5、
調整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