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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2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修正「副所長」一詞為「副典獄長」。 二、「本所」修正為「本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