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每個參加戒癮治療之被告狀況不盡相同,戒癮治療之期程應依個案之狀況進 行規劃,不宜概以一年為期;另為避免二次以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期程上限計算之疑義,爰修正為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