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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9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每個參加戒癮治療之被告狀況不盡相同,戒癮治療之期程應依個案之狀況進
    行規劃,不宜概以一年為期;另為避免二次以上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期程上限計算之疑義,爰修正為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