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戒癮治療原則上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惟考量如對於毒品 成癮嚴重者,有進行住院、部分時間留院(包含日間或夜間)或住宿型治療方式 之必要,且對毒癮戒治效果有相當之幫助時,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爰明確規範 實施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