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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戒癮治療原則上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惟考量如對於毒品
    成癮嚴重者,有進行住院、部分時間留院(包含日間或夜間)或住宿型治療方式
    之必要,且對毒癮戒治效果有相當之幫助時,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爰明確規範
    實施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