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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5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第一項各款所定各種戒癮治療之方式,性質上應屬戒癮治療之內容,爰將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均修正為「內容」。
三、又隨著成癮防治領域之發展,戒癮治療之內容亦日趨多元,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並參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治療項目,增訂第四款及第五
    款。另毒品檢驗除為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方法外,亦為戒癮治療內容之一部分,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