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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2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隨著毒品戒癮治療領域之不斷發展,各類毒品施用者之成癮狀況皆可透過戒癮治
    療加以改善,鴉片類以外之第一級毒品施用者並無排除在緩起訴處分外之必要,
    爰修正第一項,刪除「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之文字,並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