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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14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已明定未完成戒癮治療之法律效果,為免重複規範
    ,爰刪除現行第一項。
三、配合現行第一項之刪除,現行第二項列為本條文,並考量檢察機關因被告未完成
    戒癮治療或有其他法律上原因而撤銷被告之緩起訴處分時,皆應立即通知治療機
    構,以避免造成治療機構行政上之困擾,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