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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11 條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被告接受替代治療時,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之基準,並避免解釋上之歧異
    ,爰修正第一款。
三、考量藥物治療之藥物種類及戒癮治療內容日趨多元,並非所有接受治療者皆須逐
    日至指定地點服藥,或以心理治療、復健治療進行戒癮,為因應不斷發展之治療
    模式,爰修正第二款。
四、為配合緩起訴處分附命條件之多元化,執行緩起訴處分之相關人員亦應受法律保
    障,爰修正第三款。
五、考量毒品檢驗結果,為檢察機關對被告進行後續司法決定之依據,被告依修正條
    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戒癮治療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之毒品檢驗,若呈陽性
    反應,治療機構將難再於原治療期程內調整治療內容,應視同未完成戒癮治療,
    爰增訂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