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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調整文字描述,以臻明確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統一修正「(檔案)閱覽室(處所)」文字為「檔案應用處所」,「檔卷」用詞為「 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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