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一、查檔案應用准駁除依檔案法規定辦理外,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爰明列於第一項以臻周延。
二、原第二項為檔案法第十八條內容,為求精簡,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