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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本須知之收費依據僅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爰刪除「及
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等文字,以臻明確。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加規定依據以臻明確。
三、原第二項內容已規定於前項收費標準內,為求精簡,爰予以刪除。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為因應檔案管理局發布之收費標準,爰修正本要點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