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之收費依據僅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爰刪除「及 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等文字,以臻明確。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加規定依據以臻明確。 三、原第二項內容已規定於前項收費標準內,為求精簡,爰予以刪除。
為因應檔案管理局發布之收費標準,爰修正本要點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