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建築管理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建築管理業務,指辦理建照執照、使用執照核發,其路地核發證明,土 地改良、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認定,法定空地分割,營造業管理、 建照執照圖說補發、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