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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8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建築管理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建築管理業務,指辦理建照執照、使用執照核發,其路地核發證明,土
    地改良、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認定,法定空地分割,營造業管理、
    建照執照圖說補發、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