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審計人員範圍。 二、審計人員係依據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加以進用,大多數審計人員並依審計法第 二條所定審計職權,辦理審計業務,另少數則依審計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等,辦理審計相關業務。爰將審計人 員定義為「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