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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7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審計人員範圍。
二、審計人員係依據審計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加以進用,大多數審計人員並依審計法第
    二條所定審計職權,辦理審計業務,另少數則依審計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
    審計部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等,辦理審計相關業務。爰將審計人
    員定義為「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