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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6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一、明定會計人員範圍。
二、按會計法第五條、第七條所稱「會計事務」,包括各類歲計、出納、財物、營業
    成本等之會計事務。復按會計法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三條、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是會計事務除
    辦理內部審核外,尚包含預算籌編之歲計等事宜。因該等未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
    人員無涉收支控制、現金與財物及會計事務處理之審核,其較無可能藉職務之便
    衍生弊端,爰定義會計人員為「依會計法辦理內部審核之人員」,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