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會計人員範圍。 二、按會計法第五條、第七條所稱「會計事務」,包括各類歲計、出納、財物、營業 成本等之會計事務。復按會計法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三條、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是會計事務除 辦理內部審核外,尚包含預算籌編之歲計等事宜。因該等未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 人員無涉收支控制、現金與財物及會計事務處理之審核,其較無可能藉職務之便 衍生弊端,爰定義會計人員為「依會計法辦理內部審核之人員」,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