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地政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地政業務,指辦理地籍(土地管理、產權確認、買賣移轉所有權確認登 記、土地建物標示登記、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地價(公告現值、買賣實際調查 )、測量(土地增減、鑑界、標示變更、重劃、分割、合併、增減)、地權(土 地徵收、撥用)、地用(土地變更)、重劃(重劃調查、選定重劃區、農村社區 重劃)等依土地法辦理之業務。